蘇嘉全則趁機要求農委會及屏東縣政府共同會勘,釐清合法與否,等於是挖了一個陷阱,以待陳武雄與馬英九來跳。對於公務員從事農業及興建農舍,銓敘部於1987年11月17日函釋,「公務員在下班時間,從事自有農地事務,而非實際從事農業之自耕農、佃農或農業推廣工作者,就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兼職禁止)限制。」而農委會2002年9月20日農輔字第0910149848號函釋指明,「只要申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等文件,即符合『農民』資格,得申請興建農舍。」依法而言,蘇嘉全妻子洪恆珠雖然是公務員,但申請興建農舍並未違法。
另戴玉燕指農發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地『農用』必須要有『經濟性』」,是她自己瞎掰亂講的;至於種的東西送給親友或自己食用,是否不符農用?戴則說不清楚。依照農發條例第3條第12款的「農業使用」定義:「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並無「經濟性」字眼或任何明確規定。
而陳武雄所提「蘇嘉全的農舍爭議關鍵在於農舍之外的90%農地是否為農業使用,如果沒有做為農業使用,所蓋的房子也就不能稱為農舍。」但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於農舍之外十分之九農地,種植景觀作物或經濟作物,並沒有區格;所以屏東縣政府3日認定,「蘇嘉全的農舍沒有超過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剩餘農地則種植了苗木和果樹,沒有違法。」,並無缺失。邱毅控告屏東縣長曹啟鴻、城鄉發展處長黃肇崇、農業處長林景和涉偽造文書、圖利、瀆職,則是在惡意擴大打擊面。
全國跟蘇嘉全一般有華美外觀的農舍的,有一萬二千五百六十四棟;有的還變身民宿餐廳,與農業經營無關。若馬英九真是認為興建這樣的「合法」農舍「社會觀感」不佳,陳武雄也認為不妥,為何執政這三年來都沒有提出修正案,予以規範?既然屏東縣政府認定沒有違法,而農委會上下對違法事項的認定,不但口徑不一,而且互相矛盾,還說不清楚。蘇嘉全現在提出農委會及屏東縣政府共同會勘的要求,就是形勢逆轉之時;不管陳武雄要不要會勘,馬英九都得背上無能的黑鍋。
若照邱毅所指控的項目,他該控告圖利與瀆職的對象,應該就是馬英九與陳武雄吧!邱陳馬等人趁選舉時、選擇性栽贓汙衊,是經不起檢驗的。邱毅該不是親民黨留下的臥底?用此事來凸顯馬英九的無能吧!
P.S.
可怕 農政官員不知農 ◎ 劉東山 (作者曾任設在巴黎的OECD核能署顧問,現為自耕農)
農委會主秘戴玉燕表示,如果農地上面種植的果樹,只是拿來自己吃,沒有經濟性,就不能算是農業使用。這種說法真是不食台灣鄉下人間煙火,看來農委會官員考選時,最好能加一些條件,比如說:必須是農漁牧家庭子弟、或有農漁牧場所實習數百小時之經驗等。
我的幾個鄰居及堂表兄弟,都是自耕農,也就是法規上標準的「農民」,但都不以農業做為主要收入來源,原因在於農產品價格太低與所擁有的農地太小(二、三分地)。大家在農地上蓋農舍居住外,通常會有一個庭院及棚子,做為停車場、堆積場,或是偶爾曬曬少量農作物(蘿蔔、龍眼、筍乾等)。此外,也會栽種水果、蔬菜,不過,因數量不夠多,主要供自己食用。但農作物一成熟,一下子又來太多,因此通常就會分送鄰居或親朋好友享用。注意,是送不是賣,故當然沒有金錢流動;但是同樣的,鄰居或親朋好友有多餘的農產品時,也不吝回贈我們享用。這樣的生活不是很祥和及有人情味嗎?試問:這樣的農地使用是否有「經濟性」?
我老母原本租給農民三分地(約九百坪)種香蕉(每年租金一萬五千),因今年香蕉價格慘跌,承租者竟然片面毀約,擺爛不給今年的租金,說要放棄此租約。媽媽於是徵求有興趣者去採收香蕉,言明販售後均分所得,但竟然無人上門!目前香蕉掉滿地,這塊地今年自然也就沒有「經濟性」可言。
農業的功能不只在其經濟性,尚有水土保持、景觀及環保上的意義。甚至當子弟失業時,也可暫時回鄉務農緩衝。農地使用豈可單純以是否有「經濟性」來看待!
台灣地狹人稠,小農戶太多,農政事務推動必須有不同的思維,絕不可以工商業眼光或城市觀點來處理。農政搞不好可能會鬧出革命的,官員應慎思。
相關文章:
農委會核准的農村標準住宅與蘇嘉全農舍的比較
0 comments:
張貼留言
由於Google留言系統與Facebook留言系統互相衝突,若先有Google留言,煩請繼續用此系統留言;反之,若先有Facebook留言,請繼續用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