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鬥爭王金平的戰鼓未歇,江宜樺又無限上綱到未來整個立法院的運作與審議,把立院污名化。而江是黃世銘的長官,對其濫權違法監聽卻視若無睹,越級報告也不敢吭聲,還坐在馬英九記者會身後一旁晾陣,等於昭示閣員以後都可以不甩院長,更可以恣意違法亂紀。所幸王金平有許多貴人相助,在關說真相未明之前,黃國昌教授適時提供一帖良方(見文末),這會讓主導此次政爭的「黨政高層」,用洪秀柱取代王的陽謀破功!
江宜樺此時加碼啟動行政立法兩院之間的政爭,恐怕他續任行政院長會比王金平續任立法院長引起更大的爭議!到時馬英九所在意的服貿審查、年金改革、核四公投...等案無法遂其所願,搞不好不是王下台,而是江會先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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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常識:王金平的下一步
2013年9月9日 14:44
剛剛從辦公室回來,其實很累了,但無法入眠,決定寫一個小小的法學常識。
先不扯監聽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王金平確有關說,請你下台,負起政治責任。但是,如果王金平自認沒有關說,但國民黨又在星期三(911)開除或撤銷他的黨籍,讓他喪失立委資格,王金平該怎麼主張他的法律權益呢?
這種高度政治性的爭議,相信絕大部分讀者會十分驚訝以下的答案:向民事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什麼?位階這麼低的民法?可以這樣做?(可以,這是他的法律權利,臉皮厚一點就好)。
那,為何是向「民事法院」?感覺這是公法事件而非私法案件,為什麼至少不是行政法院呢?
其一,我國沒有規範完善的政黨法,目前依人民團體法提供政黨規範的基準。
其二,人團法將政黨定位為社團法人,並明文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因此,當國民黨開除/撤銷王金平黨籍,而王主張並無開除/撤銷之事由,則王金平一方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向民事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一方面則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違反國民黨章程應屬無效」為理由,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本案訴訟,以維持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效力。
在本案訴訟判決王金平敗訴確定之前,只要沒有其他得以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事由,王仍得保有其不分區立委之資格與立法院院長之地位。換言之,如果官司打的夠久,不僅是即將開議的下會期,恐怕接下來好幾個會期,在立法院的主席台上,大家都還可以看到王的身影。
事實上,這個法律手段,先前一位被國民黨撤銷黨籍的立委許舒博就已經用過了,還在法院連連擊敗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及其律師團。有興趣進一步,請參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44號裁定;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7號判決。
唉,我怎麼會花時間寫這種沒有營養的東西呢?
如果有任何意義的話,請大家給在第一線為司法正義努力的法官及檢察官,多一點支持及溫暖,不是所有的法院/檢察署都是國民黨開的。這個案件國民黨就徹底吃癟。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及檢察官都是兢兢業業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司法界的敗類應該還是少數,會去抱政客大腿的,也是少數。或許真正不幸的是,這些少數通常在高位之上。
請支持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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