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6

【轉貼】論邱毅洩漏蔡英文個資

段正明 律師

邱毅違法洩漏個人資料的行為,不是只有被洩密的民進黨相關人士的問題,甚至值得台灣人民一起重視。

首先是邱毅將個資法第二條規定的民進黨諸多個人或是曾任職公務機關者的私人財務資料任意洩漏的合法性問題。立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很明確的規定,除了院會或是委員會決議的特別授權外,還受到目的正當性以及共同行使職權的限制。本案中邱毅並沒有立法院的特別授權,所以顯然違反個資法第十五條,所以邱毅難以公務機關的理由卸責。

至於邱毅是否有作為公務機關而有十六條第二款促進公益的利用資料正當理由或是作為非公務機關,而可以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與公益有關而將其行為正當化而免責?恐怕也不成立。因為邱毅爆料是針對反對不合理公務員優存制度的特定人士,而與促進改革不平等的公務員優惠存款制度合理化的公益目的有違,反而因為邱毅的爆料,造成反對十八趴者的寒蟬效應,也使言論自由受重大限制。

而揭露特定人士是否領有十八趴,也與整體制度改變毫無關聯,所以邱毅行為顯然違法。若談言論自由那更是有待商榷,因為個人資料保護與言論自由的基本權間,早已透過法律保留而限制洩漏個資的行為或是言論,所以不能空泛的主張言論自由乃屬理所當然。

再者,主管機關的考試院,擁有個資的台灣銀行,或是可能主導資料洩密的國民黨高層應否負責呢?就國民黨而言,乃是與邱毅一樣沒有公益目的而難以十九條合法。主管機關的考試院和擁有個資的台灣銀行,更是違反個資保護法的四十一條與四十四條。本案中可能受害的民進黨人士,應該對相關人士一併提起刑事告訴 ,甚至依照廿八條以下分別提起損害賠償或是國家賠償的訴訟。

民進黨人士除了保障個人隱私和資訊自我決定是民主國家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應提告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個保障台灣人民有免於恐懼和政府報復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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