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7

【比較】「舊版勞基法」、「一例一休版」與「一例一休修正版」及實施結果

本文分兩部分:前半部是顏平楚的新舊版「勞基法」比較,後半部是【「一例一休」+ 彈性修法】的實施結果。

平楚:好久沒發文了,原本不想管一例一休修正案民進黨死活的,但因為歷史性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居然三讀通過了!讓我不得不豎起大拇指啊!所以就花點時間來【比較】「舊版勞基法」、「一例一休版」勞基法跟「一例一休修正版」勞基法,看看民進黨是否真是十惡不赦,被稱倒退30年。基本上有個「懶人包」蠻紅的,但它只比較了「一例一休版」勞基法跟「一例一休修正版」勞基法,沒把「舊版勞基法」放進去,而且「省略了很多字跟關鍵並且還玩標題殺人法」,搞得人心惶惶,民進黨好像國民黨翻版。但真的是這樣嗎?

詳細請看圖表(按這裡看原圖,以下分成兩頁)比較,這邊只寫小幫手畫重點的部分。

我們用那「懶人包」的順序來談:

1.首先看「休息日工作給薪」的算法,「舊版勞基法」根本沒有「休息日」,「休息日」是「一例一休」制度才生出來的概念,除了原有「例假日」,再新增一「休息日」,所以「休息日」需發給加倍工資已經是過去(2017年以前)所沒有的。即便是「修正版」,都比「舊版勞基法」多出許多加班費。

2.「特休假」,「一例一休版」與「修正版」的「特休假」,皆比「舊版勞基法」的「特休假」多(詳細日數請見表列),而「修正版」終於可以積假,我覺得對有出國打算(可以長假期的蜜月或是跑歐洲旅遊)、計畫短期進修者更有幫助。我自己覺得這很棒!

3.「輪班間隔時數」,「舊版勞基法」根本沒明訂時間,只有一句「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就帶過。而「一例一休版」與「修正版」則都是明訂11小時,「修正版」是除非「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才能改為8小時。

除非你公司的工會是資方走狗,不然要改成8小時是需要你的同意的,「勞資會議」更不用說。但如果你公司的工會是走狗,那員工也該團結一下清除走狗吧。

第一頁(按這裡看大圖)

4.「一週七日怎麼休」,那懶人包蠻賤的故意只講「例假日」而忽略「休息日」,誤導人修正後14天要連續上班12天。除「舊版本」外、「一例一休版」跟「修正版」都是每七日有二日休息。(「舊版勞基法」是說至少七休一而已)而「修正版」則是特定行業在透過「勞資會議」後的「例假日」可彈性調整。

「例假日」可彈性調整後對某些行業勞工是會比較有利的,例如百貨專櫃人員可配合百貨的折扣期調整自己的例假(折扣期可大賺業績獎金)。

5.「一個月加班上限」,需注意的是,這點在「一例一休」制中跟「舊版」是沒異動的,但由於多了「休息日」的概念後,在「休息日」工作也是加班(並且有更加倍薪資),變成比以往有更多工作時間可被定義為是加班,我認為這只是一個「一例一休」才產生的bug被debug而已。

6.「傳說中的七天假」,在「一例一休版」之後因減少每週工作時數的關係,換算起來等於一年減少12個工作天,扣掉7天假,其實還是多5天假。(詳細計算請看表列)

★更正:在「傳說中的七天假」中,應該是「一年減少13個工作天,扣掉7天假,其實還是多6天假。算法:52周 x (42小時 - 40小時)- 7天 x 8小時 = 48小時 = 6天」

有些中產階級勞工感覺較虧(因有些企業公司可能本來就多給是週休2日),而基層勞工工作時數做滿的,修法後會較感受到假變多了。

第二頁(按這裡看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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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修正版」的確是比較有彈性,而且這彈性其實是對「基層勞工」比較有利。題外話一下,不要用「中產階級勞工」的眼鏡看世界,「中產階級的」吃飽飯足想要多休一點不為過,但不代表「基層的」勞工就不想多加班賺生活費,出社會工作十幾年,也看了不少人,其實很多較低薪的人,是靠假日加班賺加班費來貼補家用的。學生沒社會歷練、而「中產階級」被「左膠」誤導在電腦前憤恨不平,不代表時間都拿去賺錢養家的人沒時間出聲就跟你們想法一樣。法規能彈性一點反而是「中產」跟「基層勞工」才能雙贏。

另外,我認同這次「修正版」並不代表我覺得台灣勞工問題都解決了。台灣的勞工處境目前一週工作40小時,我之前在法國念書時法國工時才35小時超羨慕的,但我知道台灣跟法國還有許多產業現實上的落差,沒辦法一下就衝到一週只工作35小時。

況且,台灣的勞動環境一直以來主要的問題不是在「法」,而是在許多不肖資方「不守法」,以及台灣的勞工多是媽寶勞工總是期待別人幫他解決,而不自己團結組工會,跟歐洲先進國家根本沒得比,所以才會有資方要求勞工配合做假工作時數、扣你加班費不給錢、莫名其妙的責任制拗你,這些都是吃定勞工自己不敢檢舉又不敢團結反抗。

也別說我只會靠杯,我也可以舉個實際辦法來改變勞動環境,期待台灣人改變性格工會滿地開花我是不敢想啦,所以簡單一點的做法是,公司違反「勞基法」就處以高額罰款,並且讓檢舉員工可獲得其罰款的高額占比當獎金,並且保障員工若因檢舉而被記恨開除,可要求公司必須付比平常更高額的資遣費,並且政府提供更長時間的失業補助金。以往員工不敢檢舉是因為沒多大好處又可能丟掉工作,只要依照台灣人愛錢的性格,重賞之下必出勇夫,拜託如果大家檢舉一個就可獲得一兩年薪水甚至更多的獎金、外加超額的資遣費、更長時間的失業補助金讓你可以出國玩透透,保證檢舉到翻掉,大家搶著檢舉,沒有公司敢再違法啦。

好了,繼續潛水去,有任何留言,我通通不回應,大家請當自己家玩,不好意思啦。一樣老規矩要轉自己轉,通通無所謂,也不用標註從我這邊出來,我都沒差沒關係。

參考資料:

1. 「標題殺人的懶人包
2. 一例一休版與舊版勞基法條文對照表
3. 修正版與一例一休版條文對照表


(幹,仔細看三者對照表,還能說出倒退30年的話,那也真是白癡了。)


★更正:在「傳說中的七天假」中,應該是「一年減少13個工作天,扣掉7天假,其實還是多6天假。算法:52周 x (42小時 - 40小時)- 7天 x 8小時 = 48小時 = 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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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一例一休」+ 彈性修法】優於「以前的勞基法」版本。

【「一例一休」+ 彈性修法】的實施結果(新舊制比較數據如下):

若如「工鬥」與「時代力量」所喊的,【「一例一休」+ 彈性修法】是「修惡」,那麼在整體的實施成效(見下圖),為何都比「每周48小時」、「雙周84小時」和「每周40小時」等舊制還要好?


首先,【「一例一休」+ 彈性修法】比舊制增添「一休」、「休息日前4小時做一給四」的「以價制量」設計及說服更多公司實施「周休二日」,對減少工時,有很大的貢獻:如在2017年,勞工「周休二日」的達成率,也從69.9%增加到84.6%,而民間企業「周休二日」亦迅速增加到87.5%。(見下圖)


其次,中華民國在台灣最早實施的「勞基法」,是在1984年7月30日、依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14069 號令制定公布的全文86條(即「每周48小時」制)。該制雖在當年8月1日即開始實施,但「加班費」卻在1985年1月才開始出現;在這之前,有「加班」卻沒「加班費」。更不用說在80年或100年前的日治時期,在那個年代,童工與女工盛行、勞工有做才有薪水,完全沒有工時與休假概念。

因此我們在此暫將1985年標記為「每周48小時」(1985~2000)制的第一年,以便於跟以後的「雙周84小時」(2001~2015)、「每周40小時」(2016)與【「一例一休」+ 彈性修法】(2016~)等各制的實施成效做比較。

以下是【「一例一休」+ 彈性修法】在「失業率」、「勞動力參與率」、「平均工時」、「經常性薪資」、「平均加班費」與「平均加班工時」等各細項改善的成果(見下圖,按此見大圖):

1. 「失業率」為18年來新低。
2. 「勞動力參與率」是26年來最高。
3. 「月平均工時」是史上最低。
4. 「每月經常性薪資」是史上最高。
5. 「每月平均加班費」是史上最高。
6. 「每月平均加班工時」,除了2009年金融海嘯時,放無薪假、有人無班可加,月均加班工時大體上也是史上最低。


【「一例一休」+ 彈性修法】在「月平均工時」、「每月經常性薪資」、「每月平均加班費」與「每月平均加班工時」等項目的實施成果,皆優於「每周48小時」、「雙周84小時」與「每周40小時」制,亦即是歷年以來(33~34年來)最好的。

要不是在2016年7月與9月(見下表),共有「六天」因颱風因素而放假,而2017年只有一個,2017年因「一例一休」所減少的「平均年總工時」,還會更明顯。換句話說,2016年比2017年多了「5個颱風假」共40小時,而掩蓋了「一例一休」縮短工時的成效。

颱風假發生時間放假範圍
120167/8,星期三全國
29/14,星期四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仁愛鄉、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39/17,星期六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
49/27,星期二全國
59/28,星期三全國
69/30,星期五全國
120177/30,星期日全國

不只如此,在2018年都沒有颱風,「平均年總工時」(見下圖)還是史上最低。


更何況,蔡英文從上台至今,基本工資就調了三次,調幅遠遠大於陳水扁與馬英九各8年的漲幅。


然而,「工鬥」卻拿著OECD資料,以誇張的比例尺(見左小圖),顯示2016年與2017年「總工時」0.4小時的差異,右小圖則是回歸正常比例。


照理說,「工鬥」引用的OECD「總工時」資料,也是來自中華民國政府,但比對2015年我國的資料(2103小時)、卻大增31.8小時,在2016年與2017年則相差微小;而2016年與2017年「總工時」的差異,可能來自「四捨五入」在不同時間點:

請見下圖右側,若各月的「工時」資料先行「四捨五入」至「整數」,2017年「月平均工時」比2016年的,多出0.1小時,如同兩個「查詢系統」所算出的差異;2017年「總工時」(=「月平均工時」x 12)比2016年的,則多出1.2小時。


但是請見上圖左側,若是「未」先行「四捨五入」至「整數」,2017年「月平均工時」及比2016年的,反而少了0.016小時;而2017年「總工時」比2016年的,也少了0.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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