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31

管碧玲:抓門神抓到三隻大烏龍?

先,國民黨指曹啟鴻是頂新門神並提告,但屏檢證實,「蔡青蓉傳給曾啟明的便簽」並非機密公文,而彰檢所轉交的文件也未列密等,更令人詫異的是,兩方文件不盡相同。其次,彰檢在味全查扣的「機密公文」是「電子郵件」的形式,而「蔡青蓉傳給頂新的便簽」是「傳真」形式,顯示衛福部另有內鬼傳給頂新「機密公文」。再者,衛福部email給「彰化」縣衛生局同一份電郵有「加密」,傳給「屏東」縣衛生局卻沒有「加密」,被懷疑是故意設局。然而,費鴻泰能拿到彰檢的偵訊內容,而金溥聰的國安會正主導統和這次食安風暴的偵辦,更令人確定這次事件是國民黨所設計的。

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11月1日記者會提供證據,在以下影片1小時12分30秒起,有「正晶限時批」兩位主持人作完整說明,但配合金溥聰與國民黨的統媒,完全沒有刊登這些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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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管碧玲就「蔡青蓉傳給頂新的公文」查到的結果:

ㄧ個被檢方描述為洩露機密文件給奸商,致使奸商湮滅證據的官商勾結事件,變成根本沒有機密文件?

我在ㄧ團亂中,從駐越代表處、衛福部到屏東縣政府,ㄧ路查問,查清楚原來是這樣:

1、越南代表處有使用「加密電報」傳回越南工商部的大幸福生產情形調查報告。這份加密傳回外交部的資料,到了衛福部,讓衛福部的蘇秀琴未編列密等,以普通公文的「附件」給屏東縣政府;

2、這一封掀起風波的公文,是衛福部蘇秀琴給屏縣府蔡青蓉的公文。這件公文有「主旨」、有「附件」,卻懶得寫「說明」,甚至沒有列「說明」欄,而以王德原給她和另一科長林宜蓉的「便簽」併付,當作說明內容。

這個便簽的內容,全部都是高度機密的資訊,蘇秀琴未經改寫、未列密等,原原本本就發給蔡青蓉,可以說懶惰到極致了!。

3、蔡青蓉收到的是一份普通公文,裡面驚天動地的資料,不是被當「附件」(越南報告),就是被當「補充說明」(王德原文,而且副本收受者還多達4人),

4、公文因而糊裡糊塗被她傳真給工廠!

急轉直下,王德原的便簽沒列密等、蘇秀琴的公文沒列密等,她們的烏龍和蔡青蓉沒主動想到應該保密的烏龍,充分顯露政府內部公文能力的低劣,公務員素養與能力的退化,嚴重程度,匪夷所思!

至於要說門神,王德原、蘇秀琴、蔡青蓉,ㄧ個都不夠格吧?

抓門神抓到三隻大烏龍,就只好繼續努力辦案,繼續抓真正的門神吧!

當然,蔡青蓉仍然應該被用最嚴厲的規格調查,以昭公信。即使我相信她是烏龍,也不能不當作門神來防範。畢竟,這個烏龍太匪夷所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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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門神利用屏衛局洩密? by 台人 2014/10/31

魏應充覊押庭中,檢方說從頂新雲端資料庫查到一份衛福部的機密公文,懷疑部內有鬼,可能讓魏某串證,此說一出,法官判決續押,也引發外界譁然【註1】。今天卻爆出是屏東衛生局洩漏的,而且不是機密公文,實在令人納悶。

屏東檢方說:彰檢在10月16日查扣的公文,似乎未列為「密件」【註2】。怪哉!原本講得很機密,很嚴重,只有食藥署及衛福部高層會看到,結果又用電子公文系統傳送給彰化和屏東衛生局,然後又未標示「密件」,這不是很奇怪嗎?如果是高層才能看的,怎會傳送到地方?如果是極機密的,怎會電子公文變成非機密的呢?

於是有三種可能性:第1,檢方查到的洩漏公文,不是屏東衛生局傳給頂新的那一份,是國民黨為掩護門神而張冠李戴,轉移目標。這部分需要檢方來說明清楚,那一份是不是這一份,才能釐清。

第2,本來就不是機密公文,但檢方為了續押魏應充,於是誇大為極機密,影響法官心證。如果是這樣,乃為「訴訟技巧」,有無正當性可受公評,但不宜拿來責怪無辜的地方公務員。當然,這樣的可能性不高,他們應該有問過衛福部,而得知是「只有食藥署及衛福部高層會看到」的極機密。

第3,原本極機密的公文,衛福部有人想讓頂新知道,於是利用電子公文系統傳給地方,將機密等級取消,讓地方公務員以為只是普通公文,奉命行事,不小心就轉告了魏家。這部分只要衛福部說清楚該公文本來的機密等級為何,即可判定。換言之,極機密公文被以無機密送給地方,等於衛福部有鬼。

既然該公文未列為「密件」,那麼屏東衛生局就沒有洩密的問題,於是問題回到衛福部,請該部說明那公文原本的機密等級為何?為何傳給地方?又為何未列為密件?是不是有「頂新門神」上下其手,故意輾轉洩密?

至於國民黨立委費鴻泰一大早就爆料說是屏東衛生局洩漏的,也請費委員說明,是不是魏家告訴他的?

按,屏東衛生局轉給頂新的公文,彰化衛生局也有一份,如果與彰檢尋獲的是同一份,那麼知道該公文是屏東寄的,只有檢方、魏家、屏衛局而已。但檢方在覊押庭中未指向屏東,屏衛局也未必知道檢方講的是他們發的那一份,那麼知道是屏府所寄的人,只有魏家。所以費委員應交代清楚,如果是魏家告訴他的,那他與魏家的關係為何?

整個事件,我看是衛福部和國民黨為規避責任,把矛頭指向屏東衛局的小公務員,其目的當然是轉嫁責任,掩護部內門神,意圖影響屏東選情,甚至想幫魏應充脫身(如果檢方有用偽證之嫌,將可讓魏家律師有抗告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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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http://m.ltn.com.tw/news/focus/paper/826228
註2: http://newtalk.tw/news/2014/10/31/53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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