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楊錫安說謊

這是轉載自 raindog,臺北市政府楊錫安秘書長 call in 大話新聞說,照政府採購法109條,審計單位是「事後審計,隨時稽查,單價根本不要送到審計單位」。


上了全國法規資料庫去查政府採購法109條



楊錫安秘書長真的很偉大,不但懂採購、懂工程,而且還會自己修法?










2 則留言:

  1. 跟您分享一下政府財務行政的監督機制:
    一、政府財務行政的重心就是業務單位動支預算,透過對外採購來推進公務,例如:發包公共工程。
    二、政府財務行政的監督,主要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審計」,機關業務單位在簽辦動支預算時,都要簽會機關內部的會計室,以控制收支,並確認採購的內容與動支預算的科目相符,謂之事前審核。
    三、事後審計的監督,是由監察院審計部負責,在前一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審計處各縣市審計處會依職權隨時主動派員至各政府機關進行審計查核,以考核機關財務效能,確定財務責任。
    四、業務機關簽辦採購案時,法律程序上「至少」都要先過了機關內會計室這關,機關首長才會批准,接著的主要程序大致是:公開招標→廠商投標→決定得標廠商(主要分最低標跟最有利標)→簽約→履約→付款結案。
    五、完成上述程序,即表示預算執行完畢,到了次年,前一年度的預算收支情形就要編成決算,送監察院審計部,由審計部進行事後審計,審計單位在此階段即可隨時派員至機關稽察,審計人員通常會先挑機關中動支經費較大的採購案開始查核,也會抽查部分中小規模的採購案,查核時,業務部門承辦人、總務部門採購作業人員、會計人員等,都可能被審計人員召喚追問各種細節,如果發現不法,不只是相關人等將遭到懲處,當初花掉的錢也可能遭到從決算項目中剔除的下場,也就是違失人員會被追繳相關費用,因此縱然只是事後審計,但對機關相關人員辦理採購案產生的影響力還是很大的,試想,誰願意讓自己在辦公室辛苦簽案發包執行的案子,到頭來變成自己買單,還要被懲處甚至坐牢呢?
    六、因此,所謂的「審計」,主要就是一種政府年度財務行政執行完成後,在次一年度所進行的事後審計,在年度中財務行政還在不斷進行時,審計機關是不會進行稽察動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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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是根據哪一條法規,讓第109條的「隨時稽查」、變成「事後審計」?整個改變「政府採購法」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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