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士林地檢署「確定」解盲前「有賣出股票」,怎麼會不知道「賣出數量」?最好士林地檢署期待,這樣的抹黑,可以騙過所有人!還有大家也會問,該署的「解盲前」,是定義「一周前」、「一個月前」、「三個月前」、「半年前」,還是「一年前」?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對「內線交易」的規定要件,是否符合?
最好笑的是,到了19:20,士林地檢署總算跟《中央社》記者公布「他們隱匿一整個白天」的訊息,「在2月19日『解盲失敗前三個月』,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的女兒翁郁琇曾出脫『10幾張』股票,實際數量及金流仍待查。」23:22,再告知《自由時報》記者「根據翁女交易的資料顯示,她在解盲的重大訊息公布之前的3個月內,曾『陸續出脫』手中10餘張股票」。
請問士林地檢署:「解盲前三個月」賣股票「10幾張」,又是「陸續賣出」,等於每次只賣幾張,出脫總股數也不足列在「五十大交易名單」之內,這樣還算「內線」嗎?士林地檢署操縱輿論一整天,直到深夜才又自打嘴巴,豈不是再一次傷害司法公信力?
更何況浩鼎業績發表會宣布「提前解盲」,是在2015年11月12日,那天浩鼎收盤價為,439.5元;「提前解盲」的宣布,並未提供該新藥是否成功與否的資訊。而這波會一路漲到2015年12月18日的755元最高價,是由於2015年11月13日清晨,MSCI突然宣布,增列浩鼎為MSCI台灣指數的成分股。
由於不知翁郁琇瑛「多次」賣出、總和十幾張的個別確切日期,只能由2016年2月21日「解盲當日」往前推算三個月,賣出的最早日期可能在2015年10月6日,那天收盤價為361.5元,根本不在浩鼎被列為MSCI台灣指數成分股的這波漲勢之內。
再看看臺灣證券交易所對「內線交易」的規定,這樣也算「內線」?我們呸!
還有,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曾銘宗與《壹週刊》3月23日同時發動對翁啟惠的攻擊之前,剛好在3月18日的「借券」張數又增加40張,3月21日增加270張,3月22日增加370張,連續三天來「借券」共增加710張;周玉蔻更說,《蘋果日報》的頭條,所謂「市場人士」的話,都是曾銘宗給的。
相較於一般散戶的融券,「借券」主要是「法人」所特定的交易方式,根據證交所的「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10條規定,借貸交易人以下列之「特定法人機構」為限,其中「出借人」限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政府基金、員工持股信託契約、客戶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至於「借券人」則限為「銀行、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目前就浩鼎的案例、以2月26日的數字來看,浩鼎的「借券」餘額為5977張,「借券賣出」餘額為5880張,顯示浩鼎的「借券」幾乎都是用來放空,這些「借券放空」的「機構法人」,一定有得知「內線」的特殊管道。
既然一般人無法「借券放空」,以上這些資訊讓我們可以合理推測,國民黨或其利害關係人極可能以「假外資等法人」的身份「借券放空」來獲利,士林地檢署「受命」放過那些「借券放空」的人。士林地檢署故意與媒體製造這個「翁啟惠內線交易冤案」,只是想要用來轉移大家最先對「解盲前」七千多張「借券」事實的注意力。
士林地檢署這次「抓小放大」,剛好符合以下《法治時報》的黃越宏社長上節目時曾經說過的「白道式辦案」與「黑道式辦案」手法:對「借券的法人」,施以「白道式辦案」,絕對「嚴格保密」和遵守「偵察不公開原則」,不會有「任何蛛絲馬跡」的新聞跑出來;而對其『一定要讓你死』的目標如翁啟惠,採取「黑道式辦案」手法,就「不斷向媒體透露」目前的偵辦進度,釋出的資訊「僅代表部分事實」,要讓議題「不斷延燒」。
那麼多人牽涉其中,只辦小賣個人手中持股,不查大量「借券賣出的法人」,難怪民調會呈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度任,與不公正度,各自飆達84.6%與76.5%。士林地檢署與《壹週刊》、《蘋果日報》、《聯合報》與《中央社》等媒體充當「打手」,配合國民黨對個人進行「政治鬥爭」,絕對是520後、「司法改革」與「媒體改革」首要檢討的目標。
黃社長上節目的影片在這(48分45秒):
PTT鄉民sexyrickysky (花心只是掩飾內心的空虛):看到這一段讓我想起,法治時報的黃越宏社長上節目時曾經說過:檢察官辦案有兩種手法,一種是「白道式辦案」,另一種是「黑道式辦案」。
所謂的「白道式辦案」就是『保證你沒事』,而且有以下特點: | 「黑道式辦案」很簡單就是『一定要讓你死』,有下列SOP: | |
---|---|---|
1. 絕對嚴格保密和遵守偵察不公開原則 偵辦過程中,不會有任何蛛絲馬跡得的新聞跑出來。 這是確保不會有新的議題生成。 | 1. 刻意洩漏資訊 會向媒體透露目前的偵辦進度,一直將消息放出 不過,釋出的資訊可能僅代表部分事實 透過這個操作,讓議題不斷延燒。 | |
這個新聞剛好給出了一個範例: 「士林地檢署指出,有資料顯示,翁郁琇確實在浩鼎新藥解盲前出脫持股,專案小組將持續追查其中有無涉及內線交易弊端。」 這段可以看出,檢方向媒體透露了若干訊息,但並不完整,因為並沒有特別說明出脫持股的時間。 解盲前兩天出脫持股,有內線交易的可能性;解盲前三個月就有在陸續出脫持股,這個就只是正常的股票交易。 而這種不完整的訊息,就有助於新聞議題的持續。 | ||
2. 全面封鎖 不讓記者進入辦案場所,以免記者獲得新的資訊, 產生案外案。 | 2. 假拘提,真搜索 依法,檢察官有拘提權,沒有搜索權 若要搜索,必須跟法院申請搜索票。 為了yoyodiy這個限制, 檢方就會先開拘提票,再拘提證人時, 在配合檢方的緊急搜索權,破門而入進行搜索 事後再依法補一個緊急搜索的說明就好。 | |
3. 不會動用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 偵辦過程發個傳票,請當事人到案說明, 最多發個函查公文,『請當事人提供資料』, 當事人不管提供哪些資料,檢方都會很樂意的收下 檢方絕對不會進行羈押、搜索、查扣等行為 | 3. 鏡頭前宣示 將被拘提人在媒體前上手銬, 代表人物:扁維拉、基隆議長黃錦泰 檢方站出來大聲說明,一定查辦到底,否則辭職向國人謝罪。 | |
4. 對於證人說詞,一律採性絕不質疑 不會刻意去抓證人的小破綻, 不會威脅要羈押證人 | 4. 檢察官跟證人先串證 透過認罪協商,利誘證人, 將案情在往更上面咬。 | |
5. 辦案通通靠筆錄 剪下、複製、貼上,最後簽結不起訴 | 5. 證人轉被告 送傳票傳給你,說希望以證人的身份到案說明 可是到了現場後,說你被告,殺你一個措手不及。 因為在刑事訴訟法裡面, 被告身分可以充分準備,有說謊權力,且要求律師陪同的。 可是證人不可以說謊,也沒有律師陪同的權力。 |
PS:
我沒有要幫特定的人士護航,所以不要急著鞭我。只是這篇新聞很符合黃社長所說的黑道式辦案的第一步,後續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0 comments:
張貼留言
由於Google留言系統與Facebook留言系統互相衝突,若先有Google留言,煩請繼續用此系統留言;反之,若先有Facebook留言,請繼續用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