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貞昌於6月2日第一時間定調「尊重立院黨團運作」,可是在蔡英文6日零晨貼文「這不是文書疏失,而是迫在眉睫的法律和價值危機,我們必須有明確的態度和立場。我們民進黨要肩負起責任,不要讓人民對我們的信心崩潰。」後,蘇才在當天中午12點多臨時與江宜樺會面,表達希望行政院對會計法修正案提出覆議,且強調「不能放顏清標出來」,江當場拒絕、並回將以擴大解釋因應後,蘇下午再開記者會加碼道歉,但卻是表明「民進黨發生的大小事,主席應該承擔」,絕口不提個人疏失,那跟馬英九633跳票後,表示捐款不能解決問題的態度有什麼不一樣?
蘇貞昌8日率團訪美加前,回應記者提問,「現在最希望行政院能儘速提出覆議,讓原本不符合社會期待的作法有所補救,也是目前大家最需要看到的。」記者再追問,「於行政院是否應該有人為此下台?」蘇根本不敢究責,還說,「馬總統已經表達歉意,能把事情做好,是最好的道歉。」與馬英九狼狽為奸、縱放顏清標,竟然還有臉頂著民進黨主席的頭銜,赴美加宣傳「國防藍皮書」,爭取台僑支持。若獨派人士不齒陳水扁將政治獻金匯出海外,為何不見蘇替顏喝花酒脫罪?蘇此刻赴美加宣傳民進黨政策立場,不如說他是推動民進黨「貪汙無罪藍皮書」的最佳代言人。
而承諾放出嚴清標的馬英九則與蘇貞昌有同樣的默契,6月3日在記者詢問下第一時間即表示「尊重立法院修法」,並在總統府網站明訂於11日公布《會計法》修正條文。自己是躲了七天,當輿論迴擊國民黨後,更是多管道並行以求止血,除了公開道歉,老調重彈「清廉是我的生命」,要自打嘴巴的行政院提覆議之外,同時更要賴士葆對外宣告將在臨時會封殺任何會計法修正案,另外派出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去台中監獄安慰顏清標與張清堂,緊接著還快馬加鞭成立競選黨主席連任辦公室。
馬英九一方面於記者會強調「公款公用」及「民代與教授標準要一致」,另一方面卻要賴士葆封殺臨時會任何會計法修正案,不願意將先前透過多數黨籍立委強行除罪的「首長特別費」也加入「公款公用」適用的範圍,顯然意在維護自己「獨享」的拿公款買戴安芬與私吞為財產還報稅的特權。其掛在連任黨主席辦公室外的標語,應該就是「貪汙無罪‧唯一選擇」,而其最吸引國民黨員投票的政見,便是「特別費喝花酒以及購買黛安芬內衣,通通都要除罪化!!!」
回顧2002年底至2003年初高雄市正副議長爆發賄選案時,民進黨與國民黨的處理標準,對照如今蘇貞昌與馬英九不敢究責的態度,說這兩人是厚顏無恥的貪污共犯,已是筆下留情了。有這倆人讓黑金當道,現今最適合台灣的國名,絕對是「Republic of Corruption」。
民進黨處理標準 | 國民黨的處理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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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前 | 在選前黨內進行的「假投票」中,有9位支援朱安雄。直到正式投票前的24日,賄選風聲甚囂塵上,民進黨中央才下令規定黨籍議員投本黨候選人,不得投票支援朱,陳水扁甚至撂下「今日新科議員,明天投票後可能成為階下囚」的重話,並派張俊雄南下高雄「壓陣」,才保證黨籍議員的票全「投給自己人」。 | 國、親兩黨既沒有推薦候選人,又沒有及時掌握朱安雄的「賄選」情況,更未及時對本黨議員加以約束。最後,朱安雄在無黨籍議員及國、親兩黨議員的支援下以25票當選,國、親兩黨頓時籠罩在「黑金」陰影之中。 |
事發後 | 民進黨中常會授權張俊雄、蘇貞昌、柯建銘、洪奇昌、高志鵬五人專案小組第一波除名四位市議員,第二波再開除三名,當時這五人就強調,「清廉是民進黨最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民進黨一向用比司法更高的標準來自我期許」,以「嚴重破壞民進黨形象、違反民進黨紀律」為名開鍘。 | 國民黨于12月26日緊急召開記者會,連戰以黨主席身份公開鞠躬道歉,表示了在高雄議會哪怕「只剩下一席」也要嚴懲「涉案黨籍議員」的決心。國民黨中央組發會主委陳健治、高雄市黨部主委潘家森引咎辭職。國民黨還成立特別調查小組,由副主席蕭萬長親自領軍南下調查;同時祭出黨紀責成黨籍議員連署罷免朱安雄。國民黨並針對「地方制度法」中議長就職不滿一年不得罷免的規定在立院中提案修法。國民黨考紀會對涉案的6名市議員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7位國民黨議員則聯合公開聲明,一起自動退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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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是行政擴權違憲!
老審計談會計法紛爭源頭 ◎ 謝大俠(作者服務審計機關二十五年,簡任主管退休)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當時在野黨(國民黨)想把目前施行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各機關特別費之除罪化)條文內容,增訂在「審計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但因審計法屬監察院審計部主管法令,要說服獨立行使職權的審計部提出修法,是不太容易的;何況當時藍綠對決,監察院沒有院長、監察委員等,且那時馬英九代表國民黨角逐二○○八年總統大位,輿論劇烈反對此案而暫時擱置。
直到民國一○○年五月,立法院才增訂於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其內容: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收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註:會計法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法令),總統隨即於五月十八日明令公布施行,成為今日修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紛爭的源頭。
本來,解除財務責任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審計法第二條明定),並不是行政機關的權責。審計部在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亦訂有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可見行政機關職權已逐漸擴增。本次不論公款公用或公款私用的除罪紛爭,本人認為都不應該除罪化,否則一錯再錯,因為當初(一○○年五月十八日)已不應該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
其次,中央政府補助各大學校院辦理各項計畫,有關經費如何運用報銷,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內容詳細,舉凡用人經費相關規定、業務費(出席費、鐘點費、國內外出差旅費、教育訓練費、稿費及裁判費等),以及研究設備費與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等均有明細規定;此外,更附有十五項附錄及疑義問答,只要當事人能花些時間看這本規定,一定不會犯法。何況,再有疑義,亦可與機關會計人員研商;如果還有疑問,也可詢問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法第三十二條)。
學者教授在社會上地位及知識均較基層公務員為高,因此基層人員能夠遵行的法令規章,學者教授更責無旁貸;因此筆者認為,不能予以除罪,更應進一步刪除目前行使中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才屬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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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歷史共業 會計法第99條之1應予刪除 ◎ 莊佳瑋(作者為現任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馬英九總統考量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未適當區分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有違平等原則,決定由行政院提出覆議。報載行政院不具體提出修法版本,會計法的修正於是回到原點,讓立法院能在充分的法理與民意省思下做出回應。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亦即不論人民是何階級、職業,只要是公款公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只要是公款私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如果一項修法的結果,導致民意代表、教職員公款公用無罪,但警察、經理人、業務員公款公用有罪,那就形同立法者對於特定階級或職業的歧視,有違平等原則。如果教職員可以為了研究計畫持不實單據支用公款,上市櫃公司的總經理又為何不能為了拓展公司業務偽造單據核銷款項?升斗小民在單據遺失之際持假發票報帳核銷,又為何需要面對刑事追訴與處罰?
事實上,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在法院判決中本有區別,不僅在有無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有罪或無罪),也包括犯罪動機與目的之審酌(若有罪,刑之輕重衡量)。馬英九總統如果認為,法院對於特定類型犯罪或特定個案的罪刑認定輕重失衡,本可依照憲法賦予的大赦、特赦權力,針對特定類型犯罪或特定個案依法進行赦免,並負起該項決策的政治責任與歷史評價;若任令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免除民意代表與教職員公款公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反而可能產生個案立法、違背平等原則的憲法爭議。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筆者贊同馬英九總統關於重視平等原則的呼籲,論諸實際,最適當的解決方案便是由立法院趁本次覆議將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全文刪除,將這項「刑不上大夫」、違背平等原則的個案立法,永遠埋葬在已刪除條文的歷史共業之中。讓民意代表、教職員、社會百姓大眾,能夠真正站在法律的平等線上,實踐「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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