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7

馬英九買戴安芬也算「公款公用」嗎?

狽為奸的蘇貞昌與馬英九先後出來為暗室交易的會計法修正案道歉,但對「公款公用」的不一致性並沒有徹底解決:一、馬雖然認為民代表跟教授對公款的使用要有一樣的標準,卻沒有將「首長特別費」的使用考慮在內;二、既然連顏清標喝花酒也要除罪,為何獨漏性質相同的「國務機要費」?2011年5月3日,國民黨挾多數強行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民國九十六年前『特別費』的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事項,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只單獨將「首長特別費」問題除罪化。


該法案原本是立院民進黨團提出,民進黨當時羅列「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多項費用,但國民黨修改成只包括「首長特別費」。既然馬英九再度強調「公款公用」,趁這次有機會覆議,應該對公費使用有一致性的規範,「首長特別費」也要一起納入重新考量,「國務機要費」更需處理。否則一再提到「清廉是我的生命」的馬,也說過「他個人也一直堅持清白從政、奉公守法」,卻能「獨享」拿公款買戴安芬、私吞為財產還報稅的特權,豈不自打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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