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4

馬英九連任民進黨主席

英九1月22日在中山會報後,找了自己的親信討論了3個小時,最後決定拿出美國憲法與民進黨黨章當說帖,國民黨中常會接著在23日鼓掌通過中常委黃昭順以民進黨黨章(見以下條文)為主的提案,強調「任期未過半,就不算一任」,認定馬的黨主席參選資格。但由於21日時,該黨發言人殷瑋就說,該黨中央並沒有修改該黨黨章的計劃,因此即使馬號稱要參選國民黨主席選舉,卻是即將任民進黨主席,但奇怪的是,民進黨員此次都沒有投票權,將由國民黨黨員替他們選。

更奇怪的是,連民進黨前主席謝長廷都跳出來「建議」馬英九應該兼任黨主席,民進黨員也都毫無異議。

1960年,時任總統蔣中正參加競選第三任中華民國總統。此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的「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為了讓此次選舉與蔣中正連任合法,國民大會特別以「起立」投票的方式,通過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部分條文,於該條款第三條訂定「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因此,時任總統蔣中正的連三任競選法源得以成立。

下次總統也不用選了,由佔多數的國民黨立委提名鼓掌通過就好了。

民進黨黨章第十五條第三項:

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一年,由中央執行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所餘任期超過一年,應擇期由全國黨員投票補選之。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補滿原任期為止,任期超過一年者,視為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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