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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提及領土問題,中國就喜歡〝自古以來〞云云,像某些中國古書提及發現(見、取、過)尖閣群島的記錄:這是最爆笑的,發現命名從來就不是所有權的理由,「先佔」(取得實質控制,例如駐軍、移民、插國旗、立碑、設燈塔、進行管理)才是所有權的展示。
1925年美國與荷蘭之間的帕爾馬斯島一案,國際法庭法官胡柏就已經表示:發現僅能構成取得領土的初步權力,若領土主權發生紛爭,則需進一步證明該 國發現後有行使主權之行為。西班牙在發現後並沒實質控制該島,而荷蘭則持續有效對該島行使主權並得到美國的默認,因此判決荷蘭勝訴。
另外1953年英法海峽群島案中,法院指出對爭議地區遠古權利(自古以來)的考證並不重要,關鍵仍在於誰能在近期更有效的對其進行統治,結果英國勝訴。
琉球國中山王府進貢正議大夫程順則撰於康熙四十七年戊午(1708)的《指南廣義》,往來福建琉球的部分就明確記載釣魚台,保釣人士最愛引用的中山傳信錄也是參考此書寫成。臺大圖書館收藏
浮生六記只是自傳體小說,保釣人士卻宣稱第五篇海國記那是新發現可證明釣魚台屬於台灣的證據,搞笑的是沈復所陪同冊封團的正使齋鯤卻在東瀛百詠指雞籠山為中華界。
引用明清時期《使琉球錄》內容,不將釣魚台列為琉球所有,釣魚台就一定屬於中國嗎?康熙年間刊行的“台灣府志”中有“北至雞籠城二千三百一十五里”的記述,另外康熙35年(1693年)刊行的“重修台灣府志”中也有“北至雞籠城二千三百一十五里,為界”的記述。
清丁紹儀的東瀛識略中,對於臺灣的疆界所描述"北至淡水廳屬雞籠山麓";北方的離島記載為"雞籠港外,桶盤、香鑪等嶼羅列海濱,而以雞籠嶼為最大"(註:釣魚台4.5平方公里;基隆嶼0.24平方公里);另外噶瑪蘭廳東至過嶺仔海濱十五里。
不管是《明史》、《清史稿》都沒有對於釣魚台的紀錄,連中國官方史冊都未提及釣魚台了,那只能說明釣魚台在明清兩朝是個無主之島,既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琉球、日本。
如果發現命名、經過能作為領土依據,那世界各國紛紛根據古代海圖、遊記主張領土,最吃香的恐怕是西班牙、荷蘭...等探險風氣興盛的國家。而且在正史《後漢書》書中,可清楚記載了「羿請無死之藥於西王母,姮娥(嫦娥)竊之以奔月。」
如果這些白痴的邏輯成立,其實月球也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且登載於二千年前的後漢書。中國趕快為了美國侵犯中國固有領土,去跟美國開戰吧!
可笑的是慈禧太后賜釣魚台給盛宣懷的聖旨早就被拆穿一場騙局了,保釣人士居然還把它當寶貝!!
《地圖考證》
康熙年間的中山傳信錄中,往來中國福州與琉球那霸的航海圖根本沒有上色,保釣人士卻說那將釣魚台與中國塗成同色。
保釣人士又提出1863年(同治二年)湖北巡撫胡林翼修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作為滿清將釣魚台納入版圖的鐵證,開始我看到他們所提出的圖有些疑惑。後來找到原本,才知道他們只是將《皇朝中外一統輿圖》的《大清一統輿圖 南七巻》中,琉球到台灣北部畫有釣魚嶼、黃尾嶼的那一部分秀出來。
保釣人士說日治時期釣魚台屬於臺北州宜蘭郡管轄,還指稱昭和12~13年釣魚台在台灣總督府公告台灣區域內,而且台北州及沖繩縣為當時的釣魚台起漁權之爭,1944年東京法院判決釣魚台歸台北州,後來證實為烏龍舉證,日治時期釣魚台根本不屬於台灣。
結論:釣魚台自古以來不屬於台灣。(圖片來自國家文化資料庫、清代臺灣方志彙刊 、日治時期統計檔案、臺灣四極演變史)
【地理篇】
從地理位置看,與那國島離台灣比釣魚台更近,關係更是深厚,也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漁場,要是釣魚台算台灣領土,請問夾在台灣和釣魚台之間的與那國島怎麼辦?任何要把釣魚台當中國或台灣固有領土的證據都更適用於與那國島,為什麼中國只喜歡釣魚台卻偏偏放過與那國島??如果要爭經濟海域,那台日重疊最嚴重的是與那國島才對。
■日本國領海(Territorial Waters:內水+領海12浬)
■接續海域(Contiguous Zone)
■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200浬)
■以外(公海、他國領海)
■他國領土
【地質篇】
拿〝大屯山脈入海延伸並與沖繩島有海溝相隔〞當台灣領有釣魚台的理由,可是地質上台灣東部也是菲律賓版塊的延伸,難不成保釣人士也要主張台灣東部是菲律賓的領土?
【日本取得釣魚台的過程】
既然知道釣魚台在清朝不屬於琉球和台灣,日本是根據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佔和實效性統治行為取得釣魚台的。
A:日本對釣魚台的無主地先佔:
1609年,日本九州的薩摩藩派兵入侵琉球,琉球成為薩摩藩的藩屬。
1872年,將琉球王國降格為日本政府所屬的琉球藩,惟仍以琉球國王為藩王。
1874年牡丹社事件日本成為琉球宗主國。
1879年日本廢止琉球藩,改設沖繩縣。
1879年3月日人松井忠兵衛編製,經日本政府內務省審查通過出版的大日本全圖將釣魚台列嶼劃入日本版圖。
1879年12月,明治政府內務省地理局正式出版的「大日本府縣管轄圖」正式然將釣魚台列嶼標示為構成琉球群島之一部分,也就是公開向世界宣示日本政府佔有釣魚台的意思。
1885年明治政府內務卿山縣有朋,以公文書「沖繩縣與清國福州之間散在之無人島久米赤島外二島調查之儀」,命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
該縣令乃派遣石澤兵吾等五名官員搭乘大阪商船會社的出雲丸(輪),赴釣魚台實地勘查後提出「釣魚島外二山鳥嶼巡視取調概略」報告書,及出雲丸船長林鶴松的「魚釣、久場、久米赤山鳥回航報告書」。經數次調查確認釣魚台上面毫無界碑,官廳或居民等清朝統治的跡象認定為無主之地。
保釣人士引用1885年日本駁回沖繩縣在釣魚台設立國標的公文,宣稱是日本竊取中國領土的鐵證。其實這份資料是日本學者在尖閣諸島問題所提出,也不是什麼秘密,日本在1890年和1893年也駁回沖繩縣申請。
1894年以前日本對釣魚台始終在調查階段,直到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會議才決定「內務大臣請議,位於沖繩縣下八重山 群島西北,稱久場島、魚釣島等無人島,認應為沖繩縣所轄,在許可該縣知事之申請,建設標杭」正式將釣魚台劃入琉球所轄之日本領土之內。
B:日本政府對釣魚台實效性統治行為:
時效取得,是指一國在足夠長的一段時間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而最終取得該土地,即使這塊土地最初是以不正當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只要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不被他國所反對或由於外來因素而中斷時效,那麼這個國家就取得了對該土地的主權。
1897年日本政府以勅令第百六十九號頒佈的煙草專賣法,包含沖繩縣魚釣島和久場島。1900年黑岩恒和宮島幹之助登島調查,其報告登載於地學雜誌。1902年12月,沖繩縣臨時土地整理事務局對釣魚台列嶼實施實地測量,製作各島的正確縮尺圖。
1915、1917年日本海軍水路部;1931年沖繩營林署對釣魚台進行測量工作,日本農林省資源調查團赴該列嶼勘查,日本氣象局在釣魚台建設測候所。1919年沖 繩縣統計書將釣魚台登記在沖繩縣八重山郡石垣村下,1933年大日本帝國陸地測量部繪製「吐噶喇及尖閣群島地圖」,1936年、日本陸軍參謀本部陸地測量部繪製魚釣島、黃尾嶼地圖。
另外1896年8月,日本政府內務省以免除使用費,期限30年為條件,核准將魚釣島和黃尾嶼租借給古賀辰四 郎。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建造小型碼頭、海產加工工廠、宿舍等建築物,並種植芭蕉、甘蔗、甘藷等農作物,1909年向內務省報告移民有90戶,共248人,開墾面積有六十多畝,11月古賀辰四郎獲得明治政府頒贈藍綬褒章表揚。
1918年(大正七年)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的事業,由其次子 古賀善次繼承。
1926年(昭和元年)無償租借期滿,古賀善次開始向日本政府繳納租金。
1932年,古賀善次再向日本政府申請購買售已列入日本政府國有土地的釣魚台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四島,該四島乃成為古賀善次的私有地,古賀善次依照日本政府的土地稅法,每年向日本政府繳納土地稅。
古賀家在釣魚台一直住到太平洋戰爭爆發才撤離,甚至現在島上仍保有古賀家開墾遺跡,這比保釣人士的〝台灣漁民傳統漁場〞更有〝使用〞意義。
【目前釣魚台屬於日本的真正原因】
其實跟歷史上誰先發現或誰先佔都無關,而聯合國憲章的國際托管制度。太平洋戰爭末期釣魚台屬於琉球戰區,由日本陸軍中將牛島滿指揮第32軍負責防守。1945年4月1日美軍登陸沖繩島成立美國琉球軍政府,同年日本宣布投降後旋即被以美軍為首的盟軍監管。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琉球日軍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自然美軍也就將釣魚台視為琉球的一部分予以接管。
搭載往臺灣疏散石垣島居民的千早丸在尖閣群島海域遭遇美軍空襲失去動力,
漂流至魚釣島,部分倖存者慘遭餓死。
1946年1月29日的盟軍最高總司令部訓令第667號,明定將北緯30度以南之南西諸島,由日本領土分離。
1950年8月4日美國琉球軍政府以布令第二十二號頒佈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台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
1951年由48個代表盟軍的國家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釣魚台並未包含在日本放棄領土範圍之內,而是在第三條聯合國托管範圍之內。杜勒斯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之演講中,針對琉球處分提及:「儘管盟國間意見不同,美國認為最佳方式會是允許日本保有剩餘主權,讓這些島嶼得以納入以美國為治理當局之聯合國託管系統。」
當時兩岸由誰代表中國與日本簽署和約的問題也浮上檯面,最後蔣介石透過美國施壓及派外交部長葉公超對日本交涉成功。1952年,舊金山和約即將生效前,我國與日本簽定的中日和約,日本依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內容,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因為舊金山和約內容不包含釣魚台,釣魚台就沒隨著台灣被轉移到中華民國轄下,當時兩岸政府對此也不以為意。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令第六十八號頒布的「琉球政府章典」,三月發行的日本外交文書第二十三卷,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之「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一九五四年布令第百二十五號琉球群島進出國管理令,一九五五年三月十六日布令第百四十四號「刑法與訴訟手續法典」等公文書,均包含釣魚台。
所以保釣人士提出戰後有台灣人在島上開工廠和國軍短暫停留;還有台灣漁民傳統漁場作為對釣魚台歸屬證據是很可笑的,因為當時釣魚台已經屬於美國的托管的島嶼。
而且台灣工人非法入境拆除沉船,被琉球境管官員驅離南小島後,按照該琉球官員的指導,向琉球政府申請入境許可才登陸開工的。保釣人士拿此作為對領土提出異議的根據可說自打嘴巴,等於承認釣魚台屬於琉球。
1945年4月1日:美軍在沖繩島戰役中登陸沖繩本島,並成立美國海軍政府。
1951年各國簽署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3條:
“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 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1951年美軍臺灣地圖中,釣魚台列嶼在臺灣境外,舊金山和約美國託管區內,並以尖閣諸島Senkaku gunto等日本名(魚釣島、久場島、大正島)標示。(美國德州大學圖書館收藏AMS地圖)
Map to Illustrate Territorial Clauses of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United States, 82nd Congress 2nd session, SENATE,Executive Report No.2, Japanese Peace Treaty and Other Treaties relating to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on Executives, A, B, C and D, Washingt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2
台北和約
第一一條: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1952年2月10日美國歸還北緯29度以北吐噶喇群島給日本。
1953年12月25日美國將奄美群島歸還日本,並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
1954年美軍日本地圖將尖閣群島劃在舊金山和約美國托管區內。
1955年尖閣群島海域發生琉球漁船第三清德丸襲擊事件海上喋血案
1968年:琉球政府行政主席選舉,由主張回歸日本的屋良朝苗當選。
1970年9月10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麥勞夫斯基回答記者提問
Under Article Ⅲ of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the U.S. has administrative rights over the "Nansei Shoto." This term, as used in that treaty, refers to all islands south of 29 degrees north latitude, under Japanese administration at the end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that were not otherwise specifically referred to in the treaty. The term, as used in the treaty, was 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 Under the treaty, the U.S. government administers the Seenkaku Islands as a part of the Ryukyu Islands, but considers that residual sovereignty over the Ryukyus remains with Japan. As a result of an agreement reached by President Nixon and Prime Minister Sato in November 1969, it is anticipated that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 will revert to Japan in 1972.
翻譯:「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美國對於南西諸島擁有施政權。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緯29度線以南、在二次大戰末期歸日本管轄、而該條約中並無特別註記的所有島嶼。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尖閣諸島。根據該條約,美國政府以琉球群島之一部份而擁有對尖閣諸島的施政權,但認為琉球之潛在主權屬於日本。根據尼克森總統與佐藤總理1969年11月所達成之協議,琉球列島之施政權將於1972年歸還於日本。」
1971年6月17日,美國國務卿威廉·P·羅傑斯與日本外務大臣愛知揆一簽署沖繩歸還協定,將琉球群島歸還日本。
一九七二年琉球復日後,日本防衛聽仍向古賀善次承租黃尾嶼給美軍使用。同年日本埼玉縣企業家栗原國起向古賀善次買下南小島、北小島,一九七八年古賀善次過世,其妻花子將魚釣島轉讓給栗原家。一九八八年古賀花子去世,遺族遵照遺言將黃尾嶼贈予栗原國起。
對此兩岸蛋頭學者又發揚阿Q精神,主張美國只是移交施政權給日本,不構成主權轉移。可是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交給美國的本來就是南西諸島的行政、立法、司法權,也沒有割讓或放棄琉球主權給美國。請問美國怎麼歸還日本主權?
【不願面對的真相】
對中國最大的致命傷是從來沒有對日本取得釣魚台的行為有任何異議,連最基本的抗議都沒有。而且還公開承認釣魚台屬於琉球;戰後也沒有主張釣魚台是中國的領土,要求日本歸還。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白礁之爭敗訴,也是因為新加坡1851年起取得白礁實質控制,馬來西亞對此從來沒提出異議,甚至發行地圖也將白礁標示為新加坡領土,直到1979年才片面劃入馬國領土。
1960年,中華民國內政部製作《台灣省5市16縣詳圖》,明記台灣附屬島嶼七十六座,分佈範圍從恆春七星岩到基隆彭佳嶼,未記載釣魚臺。
1968年10月台灣印行的「中華民國年鑑」也以台灣極北為彭佳嶼.
10月6日的台灣“聯合報”在“琉球尖閣群島﹐禁我漁船作業”的一篇報導中說,“如果琉球政府禁止我國漁民進入尖閣群島的魚釣島、南小島,對於本省在北方海域作業的漁船,將造成嚴重妨礙。”
1970年以前台灣國立編譯館編印之國民中學地理教科書將釣魚台劃入琉球,名稱也使用尖閣群島link,台灣地圖無釣魚台。
百年來,中國從來沒有向釣魚台進行過任何統治行為,甚至於連宣稱釣魚台是中國領土這麼基本的事都沒幹過,根本忘了世界上還有這個地方。直到一九六九年五月,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發表探勘調查結果,指出釣魚台周邊海底可能埋藏大量石油及天然氣。一九七一年蔣介石才開始主張釣魚台是中國固有領土,並且竄改地圖。
目的就是覬覦釣魚台的石油;這種行為是不是和無賴很像?!更不要臉的是國民黨居然把整件事凹成日本覬覦石油強佔〝我們的〞釣魚台,過去國民黨明明說台灣的北界是彭佳嶼,怎麼發現石油後以後突然變成是釣魚台的黃尾嶼?
請問台灣政府保了三十幾年的釣,可曾給我們看過任何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的文件?政府那麼喜歡拿歷史當領土依據,那其他比〝發現〞更有歷史意義的地區怎麼不保?中國為何不根據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跟俄國要被侵佔的領土?
釣魚台附近的石油和漁業資源,可以根據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的規定要求日本分享經濟權。要主權,憑法理,台灣根本站不住,比拳頭,日本和美國簽有美日安保條約,台灣打的過日本和美軍聯軍嗎?不要再肖想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了!
你也太犀利了吧, 去那找這麼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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