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3

原來「恐龍法官」在最高法院是「主流」?

「恐龍大法官」事件中,我認為若有媒體的「最佳社會貢獻獎」,就應該頒給獨家報導的《自由時報》記者王寓中、曾韋禎、謝文華、項程鎮與楊國文等人,因為他們的報導影響深遠,後續發展更揭發了馬英九及國民黨政權對「司法改革」只是口頭說說的騙局,並讓人們開始質疑馬任意將國家名器私相授受給自己親近的特權集團。然而,我們也無法忽視《聯合報》記者王文玲接連兩天的追蹤報導,不僅直接戳破馬英九說謊,還呈現了另一個更令人震驚的司法界現象,「她 (邵燕玲)的同事說.....女童性侵案的判決見解,並不是邵燕玲合議庭的創見,當時可說是最高法院的『主流』看法。」 (請見下圖),原來「恐龍法官」在最高法院還是「主流」?!


這群關在象牙塔的人,或許認為: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不同,它是「法律審」的審級(而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是「事實審」),不用去進行事實的認定 (其他論點,請看附錄二)。但若是拘溺於法條、使判決偏離事實,又失去同理心與一般社會常識,不就是一場災難?以邵燕玲為主的審判庭會被大眾封為「恐龍法官」,絕不冤枉。因此我認為將來的「司法改革」,應該裁撤「最高法院」這種只有產生「僵化法匠」的編制,將三審制簡化為二審,二審的法官改為民選、任期為五年,一方面讓法官貼近社會脈動,一方面加速淘汰不適任法官,並在一、二審都加入陪審團制度。


不要以為這件事會因馬英九在愚人節故作誠懇的道歉而落幕,因為隔天人們看到馬仍然滿臉笑容地照跑選舉行程,落差之大、完全看不到他有真誠反省的表現及落實「司法改革」的積極做法;除此之外,4月2日晚上《新台灣加油》節目裡,也揭露審薦小組亦有討論過女童判決的爭議,司法院長賴浩敏、副總統蕭萬長及馬英九事前都知道這個「恐龍判決」,事後也套好招一起說謊,以圖掩飾他們為了某種不為人知的利益,就是要強渡關山邵燕玲的大法官任命,才有賴浩敏「沒想到社會反應這麼劇烈」這樣的反應。


這說明,馬英九的道歉動作,不是為了「司法改革無成」懺悔、只是為了挽留婦女選票的選舉策略;就如同他為了王尚智一篇“他媽對馬沒感覺”的文章,而連忙前往安撫一模一樣。好笑的是,聯合報記者李明賢4月2日又報導,支持國光生化建廠的馬英九又要大張旗鼓地參與彰化「拒國光餐會」、說是要聽取基層聲音,此情此景跟去年9月25日「白玫瑰運動」時,馬應景發表五點聲明、說「白玫瑰心聲 馬英九聽見了」實無二致,馬又想去騙票了!



P.S.

1. 「恐龍大法官」各方報導

2. 最高法院否定恐龍判決 范姜提昂 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 2011/04/04

近日出現不少力挺邵法官法律見解的聲音,可以理解。但實際上,事發次月,即二○一○年九月七日,在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主持,各刑事庭庭長及法官全體出席的「刑事庭會議」中,早就否定了恐龍判決!(會議紀錄見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540)

這個會議的規格,與「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規定的判例會議相當。以下是該會議結論摘要(部分修改為一般語言):

刑法第二二一條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在未滿十四歲的情形,該會議基於:

一、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立法當時的立法意旨;

二、民法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

三、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

認為應該從「保護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且認為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具體的「違反意願」之表示。最後並表決通過: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應以「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論罪,也就是對於邵法官判決發回更審,不以為然。

可見這根本是法律解釋的問題,無涉修法!我們也才搞清楚,發回更審後,更審法官為何改就「事實審」部分,認定被告沒時間,也沒空間性侵,而改判無罪;因為「法律審」的恐龍判決已遭最高法院否定!而這個議決不過才去年九月的事,人民不禁要問,一個恐龍判決,被「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經五十四人表決遭否定的恐龍法官,從司法院院長、地下院長到馬英九仍一路挺到最後,沒問題嗎?



1 則留言:

  1. 恐龍法官 才判3狼無罪 又讓運將狼交保
    狼司機5萬交保 遭性侵日籍生悲泣
    運將謝東憲性侵日本正妹 5萬交保 隨機做案 法官盧軍傑放人挨轟 「恐龍」
    性侵日籍女學生交保 網路譁然!


    對與錯並不是靠讀書或是社會經驗而來的
    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
    也就是良心~天生具有的(與生俱來的)
    台灣法官會違反良心而判
    只有兩種可能~
    1.收賄。

    2.加害者是自己的親人,當然是胳臂往內彎囉!

    別人家的女兒被我表弟姦,反正死不完啦!

    看看以下的例子就可以知道了!

    黃檢為了保護自家人,保全人員敢阻擋表弟姦
    婦女就得死

    http://tw.myblog.yahoo.com/jw!EBUSAcKBHwT32t1qpNp1n659G4ZiBg--/article?mid=6&prev=-1&next=29

    回覆刪除

由於Google留言系統與Facebook留言系統互相衝突,若先有Google留言,煩請繼續用此系統留言;反之,若先有Facebook留言,請繼續用Facebook留言。

LinkWithin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
Real Time Analy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