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群關在象牙塔的人,或許認為: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不同,它是「法律審」的審級(而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是「事實審」),不用去進行事實的認定 (其他論點,請看附錄二)。但若是拘溺於法條、使判決偏離事實,又失去同理心與一般社會常識,不就是一場災難?以邵燕玲為主的審判庭會被大眾封為「恐龍法官」,絕不冤枉。因此我認為將來的「司法改革」,應該裁撤「最高法院」這種只有產生「僵化法匠」的編制,將三審制簡化為二審,二審的法官改為民選、任期為五年,一方面讓法官貼近社會脈動,一方面加速淘汰不適任法官,並在一、二審都加入陪審團制度。
不要以為這件事會因馬英九在愚人節故作誠懇的道歉而落幕,因為隔天人們看到馬仍然滿臉笑容地照跑選舉行程,落差之大、完全看不到他有真誠反省的表現及落實「司法改革」的積極做法;除此之外,4月2日晚上《新台灣加油》節目裡,也揭露審薦小組亦有討論過女童判決的爭議,司法院長賴浩敏、副總統蕭萬長及馬英九事前都知道這個「恐龍判決」,事後也套好招一起說謊,以圖掩飾他們為了某種不為人知的利益,就是要強渡關山邵燕玲的大法官任命,才有賴浩敏「沒想到社會反應這麼劇烈」這樣的反應。
這說明,馬英九的道歉動作,不是為了「司法改革無成」懺悔、只是為了挽留婦女選票的選舉策略;就如同他為了王尚智一篇“他媽對馬沒感覺”的文章,而連忙前往安撫一模一樣。好笑的是,聯合報記者李明賢4月2日又報導,支持國光生化建廠的馬英九又要大張旗鼓地參與彰化「拒國光餐會」、說是要聽取基層聲音,此情此景跟去年9月25日「白玫瑰運動」時,馬應景發表五點聲明、說「白玫瑰心聲 馬英九聽見了」實無二致,馬又想去騙票了!
P.S.
1. 「恐龍大法官」各方報導
2. 最高法院否定恐龍判決 范姜提昂 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 2011/04/04
近日出現不少力挺邵法官法律見解的聲音,可以理解。但實際上,事發次月,即二○一○年九月七日,在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主持,各刑事庭庭長及法官全體出席的「刑事庭會議」中,早就否定了恐龍判決!(會議紀錄見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540)
這個會議的規格,與「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規定的判例會議相當。以下是該會議結論摘要(部分修改為一般語言):
刑法第二二一條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在未滿十四歲的情形,該會議基於:
一、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立法當時的立法意旨;
二、民法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
三、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
認為應該從「保護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且認為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具體的「違反意願」之表示。最後並表決通過: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應以「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論罪,也就是對於邵法官判決發回更審,不以為然。
可見這根本是法律解釋的問題,無涉修法!我們也才搞清楚,發回更審後,更審法官為何改就「事實審」部分,認定被告沒時間,也沒空間性侵,而改判無罪;因為「法律審」的恐龍判決已遭最高法院否定!而這個議決不過才去年九月的事,人民不禁要問,一個恐龍判決,被「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經五十四人表決遭否定的恐龍法官,從司法院院長、地下院長到馬英九仍一路挺到最後,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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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與錯並不是靠讀書或是社會經驗而來的
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
也就是良心~天生具有的(與生俱來的)
台灣法官會違反良心而判
只有兩種可能~
1.收賄。
2.加害者是自己的親人,當然是胳臂往內彎囉!
別人家的女兒被我表弟姦,反正死不完啦!
看看以下的例子就可以知道了!
黃檢為了保護自家人,保全人員敢阻擋表弟姦
婦女就得死
http://tw.myblog.yahoo.com/jw!EBUSAcKBHwT32t1qpNp1n659G4ZiBg--/article?mid=6&prev=-1&next=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