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2

「美國人馬英九」與「中國深圳出生的美國人馬英九」都不能當「台灣總統」

一篇文章已提問,「台灣的警察」拿「台灣人繳的納稅錢」,為什麼要替「美國人馬英九」追查super_fans這個人的IP?「台灣的國安單位」又為什麼此時要替「台灣的元首馬英九」維安升級?莫非「美國人馬英九」=「台灣總統馬英九」?然而「台灣的法律」也有明文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亦即「台灣的總統」不能具有外國國籍。


可是我們卻看到針對這個人的留言(見上圖),從「台北市長郝龍斌」將噗友留言送交「台灣警方」查辦、「台灣檢察官」接著認定有涉及到刑法妨害秩序的罪嫌、「台北市刑大」偵查噗友的IP並向「美」與「加」請求司法互助及「台灣的國安單位」立即升級「台灣總統馬英九」的維安.....等一連串動作,形同向台灣人宣告「美國人馬英九」=「台灣總統馬英九」!


由於20日晚間又有人在Yahoo!網站股市討論區留言「決定號召撲殺中國深圳出生的美國人馬英九!」(見上圖),接獲檢舉的「台灣的刑事局偵九隊」又決定調查這個人的IP,並說「若著手準備刺殺總統,有觸法之虞。」;而「台灣的內政部長江宜樺」22日更說:「所有只要媒體報導,或檢察單位自己偵察到,刺殺國家元首的威脅,我們不管他是多認真或只是發洩,開開玩笑,我們都必須嚴正處理。」及「開玩笑也要罰」。

無疑地,我們看到「台灣的馬政府官員」從上到下,不管是先前對所稱的「"美國人" 馬英九」或是對這次提到的「"中國深圳" 出生的美國人馬英九」,都一致認為是對「台灣總統馬英九」的威脅,等於是認定「美國人馬英九」=「台灣總統馬英九」。由此可以進一步合理地懷疑,「台灣的馬英九」曾經拿出的「香港出生」證明有可能是偽造的?!那麼,他就必須下台接受審判。如果不是這樣,「台灣的馬政府」亦有可能藉此炒做「刺馬」一事,以撲殺對馬政府施政無能的批評?!

幾年前,連戰、宋楚瑜及馬英九先後都有刺殺或鼓動刺殺當時的元首陳水扁的言論,如連戰曾說:「人人得而誅之」,宋楚瑜也說過「一起衝進總統府,殺陳水扁」,馬英九則道「子彈已上膛,阿扁『會死得很難看』」等語(見以下影片)。可是,檢察官並沒有主動調查連戰、宋楚瑜及馬英九的刑事責任,例如公然恐嚇及教唆犯罪,反而是在他人告發馬英九的犯罪嫌疑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另外,嗆扁的前親民黨立委李桐豪,於2004年4月15日,在國會殿堂當著全國百姓的面前公然教唆「全民刺殺陳水扁」,但他至今安然無事;還有,當時現役軍人屈肇康在民國2006年6月9日,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的個人交友網頁,公開張貼「號召同屬『外省幫』的網友,要『血洗總統府』」等言論,最後獲得軍事法庭不起訴處分,不起訴的理由是,在網路發表的言論,不是針對不特定大眾,傾向不屬於公開散布。

前述五例,皆相較於以氣話「撲殺馬英九女兒」留言的退伍軍人陸官校畢業的陳政勳,有過之而無不及;但陳不滿時局、認為馬英九與中國簽ECFA是賣台行為,反因「批馬」而被以「煽惑罪」起訴,可見馬政府正想殺雞儆猴,以撲滅任何批評馬英九的言論。而標榜自由派學者的江宜樺「不准人民開玩笑」之談話更像是在火上加油,簡直是故意帶頭要挑起社會對立、製造衝突,以謀取拉抬馬英九日漸低落的民調。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及80條,連戰、宋楚瑜及馬英九等人上述的犯行追訴權時效期達10年。江宜樺敢不敢也以「不管他是多認真或只是發洩,開開玩笑,我們都必須嚴正處理」及「開玩笑也要罰」的同樣標準,來制裁連戰、宋楚瑜及馬英九等人?否則就是證明「台灣的馬政府」在司法上有非常嚴重不公的「雙重標準」。這樣的政府還能讓人信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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