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7

「雅虎奇摩」說:關閉「芒果日報」網站,並非個案?

「雅虎奇摩」無預警關掉「芒果日報」網站的理由,最先是「文章侵犯隱私、人身攻擊他人」;1123其《公告》則說,是應文章原作者檢舉,該站未經同意、又重覆轉貼該文,侵害其著作權(見上圖);1127接受自由時報訪問又改稱,「是根據部落格平台規範,該部落格經平台三次通知,希望格主勿再次引用他人著作,但格主堅持持續引用,根據平台規範將其關站,並非針對特定個案」。關站理由從「侵犯隱私、人身攻擊」、到「侵害著作權」,再改口成「再次引用他人著作」,「雅虎奇摩」的公正性令人質疑!

「雅虎奇摩」真如自己宣稱的「並非針對特定個案」?根據使用「雅虎奇摩」部落格的網友經驗,20070111舉報有網友全文轉貼她的文章,得到的卻是「雅虎奇摩」這樣的回應「只要是在網路上的資訊,沒有任何資料是無法搬走的。若是非常介意自己的照片或文章被轉貼,建議您可以考慮不要公開在網路上」(見上圖);在該文討論串中還顯示:「雅虎奇摩」部落格小子用此制式回應文,並不只一次。可見「雅虎奇摩」的處置,前後不一、鬆緊有別。

Billypan已就著作權法裏的『合理使用』,反駁「侵害著作權」的指控,本已不用再議;但1127「雅虎奇摩」仍硬拗、指「芒果日報」『再次引用他人著作』為關站的理由,更站不住腳。若以『再次引用他人著作』做為關站的理由成立,那「雅虎奇摩」利用搜尋引擎獲得千百萬筆未經他人同意的文章部分段落、將之備份留存,甚至還用以營利,不就成了智慧財產權的大盜,人人都應該據以向「雅虎奇摩」求償。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網友引述他人論點,載明出處並加以評論,並未構成侵犯著作權行為;yahoo!若認為某文章有問題,只能在告知網友下對該文章進行移除,若以此為由毀掉部落格所有內容,恐涉及觸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另有權力濫用問題;另謝天仁指出,yahoo!服務條款的定型化契約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受害網友可求償。附帶再提一次,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亦有相同精神的規範。

顯見「雅虎奇摩」人員對著作權法一知半解,況且「雅虎奇摩」又非法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等為由而任意關掉「芒果日報」網站,就是濫權之始。既然合理引用文章不犯法、也不是「雅虎奇摩」或是檢舉的警察說了算,那又是誰給「雅虎奇摩」當起網路警察、侵犯自由的權力?

參考資料:

1. 『侵害著作權』的是關別人台的Yahoo網管,不是『合理使用』的芒果日報!
2. 抗議Yahoo!奇摩侵害言論自由!要求立刻恢復『芒果日報』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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