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7

【轉貼】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也挺廖小貓

這是取自段正明律師的分析:

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也挺廖小貓

2009年3月奧地利薩爾茲堡邦進行邦議會選舉時,當時屬於奧地利社會民主黨的該邦總理布爾格史塔樂女士為了營造親民的形象,特別設計了他和三個可愛的小朋友合照的照片,象徵著薩爾茲堡孩子的未來是幸福快樂的。這個文宣上當然也有斗大的字體寫著,『我的幼稚園,我的朋友們與我最愛的總理』。這様的政治競選文宣不但是一般媒體,甚至網路上也廣為宣傳。

不過,社運團體的反墮胎聯盟人士卻把這個政治文宣給改了,因為反墮胎聯盟反對布爾格史塔樂從2005年起就開始在薩爾茲堡的邦立醫院進行的墮胎政策。於是反墮胎聯盟把競選文宣上靠近布爾格史塔樂的一個小朋友被塗掉了,只剩下一個人形,裡面則寫著,『因為我被墮胎了,我無法活下來,我沒有幼稚園,沒有朋友,當然我一點也不愛這個總理。』並且寫了一行註解,『自2005年4月起有約4000個孩子因為墮胎政策而死亡,不要把你的一票投給布爾格史塔樂。』並且反墮胎聯盟除了把這個政治競選文宣改編放到網路上以外,還把他印成大約9萬多份的文宣,發到薩爾茲堡邦的各個家庭。

當然布爾格史塔樂非常不爽,其競選總部一狀告到法院,要求禁止這個反墮胎聯盟詼諧諷刺的廣告並且請求賠償,理由是因為這個反墮胎聯盟的廣告違反著作權,這不是一個新創作,並且言論自由不可以透過侵害原著作而受到保障。(此部落格主下的註:這跟胡志強所持的理由一模一樣,胡也恐嚇其他網友不得散播Kuso版)

這個案子在纏訟了一年半之後,今年9月19日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正式駁回社民黨要求禁止反墮胎聯盟廣告的訴訟以及賠償,理由是『政治文宣或其傳媒作品被以詼諧諷刺的方式改編,其乃係針對特定言詞與事物的內容上或是藝術上的詮釋。這些改編後的詼諧諷刺創作同時具備憲法上言論自由和藝術 自由的應保護性。這些傳媒上的詼諧諷刺創作不需要任何法律的特許而可以當作原始著作,理由是這些創作並不是僅具備類如博君一笑的娛樂功能,而在於事實上這些作品是貼近真實社會的一種可能的公眾意向陳述。』

廖小貓改編網路上的胡志強Hu’s Girls 的文宣,基本上不是什麼博君一笑,或是什麼低俗品味的作品。這様的作品正是反映了貼近真實社會的公眾意向的陳述,因為台中酒店多,治安壞,本來就全國皆知,這根本不是選罷法第104條的『散播謠言或不實之事』,廖小貓反諷作品呈現的是事實,是藝術,也是台中人的痛。台中地檢署查辦廖小貓,並不會讓台灣的檢察官地位向上提升,反而是讓台灣的檢察官自外於法治國原則,成為國際的笑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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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為避免一稿兩投,所以重寫本文,並重寫筆者意見,不過筆者原題目被改編為 奧地利那支廖小貓 ,並被刪除第一段,請讀者注意)

(本文網路版另有一個錯誤的地方,那就是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宣判日期為9月19日,9月15日係筆者誤植。)

原文如下

台灣也囚禁了劉曉波和高智晟們?

華爾街日報歐洲版在10月28日刊登『高智晟又在哪兒?』的報評,其中指出美國眾議院許多議員聯名要求總統歐巴馬促成中國釋放劉曉波和高智晟,因為兩人被中國政府囚禁,至今下落不明。報評認為中國政府讓公民在自己的管轄下『失蹤』,並禁止討論,因為涉及『政治異議』,令人無法想像。

而台灣海峽另一邊的馬英九親中政權在10月31日,也『善意提醒』PTT網路上的『政治』意見,並由版方禁止發表。11月初,台中地檢署因為廖小貓改編傳媒的政治文宣為詼諧反諷的作品,身為國家公器的台中地檢署不但表示要依選罷法查辦,而且國民黨陣營的律師更主張禁制這類的言論自由,以使政治文宣著作權得受保護。

今年9月19日奧國的廖小貓事件宣判可供參照,薩爾茲堡的女邦總理布爾格史塔樂去年不爽被社運人士竄改其競選期間的政治形象文宣,傳媒文宣中塑造的他和薩爾茲堡邦孩子一起的幸福形象,被改編成薩爾茲堡邦因為他錯誤的墮胎政策,造成許多孩子消失的慘劇,這些文宣被到處傳播,所以布氏尋求訴訟解決,其理由正是政治文宣著作權應被保護,言論自由應受限制。

但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卻駁回布氏的訴訟,理由是 『政治文宣或其傳媒作品被以詼諧諷刺的方式改編,其乃係針對特定言詞與事物的內容上或是藝術上的詮釋。這些改編後的詼諧諷刺創作同時具備憲法上言論自由和藝術自由的應保護性。

這些傳媒上的詼諧諷刺創作不需要任何法律的特許而可以當作原始著作,理由是這些創作並不是僅具備類如博君一笑的娛樂功能,而在於事實上這 些作品是貼近真實社會的一種可能的公眾意向陳述。』因為政治文宣或其傳媒作品的改編是一種資訊選擇多元化的方式,人民有權對於官方或政黨所提供的單一資訊拒絕接受並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保障。

在網路或傳媒上截斷政治資訊選擇的多元性以及強制大眾接受單一政治資訊的方法,形同中國將政治理念不同的劉曉波和高智晟囚禁,因為連反對的聲音都沒有了,自然只能接受單一的資訊。筆者要提醒檢察官的是,這様的作法正是犯罪學教科書裡政府犯罪的基礎型態,其不但違反刑法上的強制罪,也是可能構成使人為奴隸罪。那麼誰該被分案偵查,難道還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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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所謂的Hu’s Girls 的影射問題

筆者連續兩篇文章,事實上已經說明了為什麼廖小貓的行為是可容許的問題。不過很多網友認為這様的改編影片涉及到了對於特定人士的攻擊,何以筆者略過不談?又有某些網友認為,言論自由和對於非公眾人物特定人身的攻擊根本上是兩回事,其中又以黃創夏先生的意見最具代表性。

不過很遺憾的,筆者必須說明,這些意見完全不可採,也是觀點錯誤的意見。

這裡要說明的是

第一 所謂政治文宣的改編,本質上當然是指整體政治文宣的內容,這也就是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指出的針對特定的政治文宣的言詞與事物內容上或藝術上的詮釋。這個含括文宣裡的所有東西,包括人物,物體以及一切出現在文宣裡的有形或無形標的等等,以及附隨於這些事物的附隨物。因為這些東西都構成整體政治文宣的一部份,不可以分割看待,必須以一個整體視之。所以改編的言論自由與藝術自由,當然涵蓋這些東西。

舉個簡單的例子,東京影展中國人要求台灣代表團以『中國台灣』出場,這様的東西難道可以切割為,那是只針對『當時的台灣代表團』,而非針對『台灣』嗎?或是只針對『當時有出場的台灣藝人』,而不是針對『台灣人』嗎?這個我想答案很清楚了,因為這是整體性的,沒人會認為只針對單一事件或單一人物。除非有人麻木不仁到被人稱呼您都沒關係或是可以無恥到說這是單一事件,然後硬解釋成中國的善意之意外。不過這些人有異於正常人!這不證自明。

所以Hu’s Girls當然就是屬於可被改編的整體政治文宣的一部份,毫無疑義。

第二 有關Hu’s Girls的公眾人物問題。

公眾人物不是只有政治人物,公眾人物是指認知自身所從事的行業或行為可能會在公眾領域對不特定人公開者,或藉由公眾領域獲取直接或間接利益者。這不單單是指政治人物,演藝人員,網路的名部落格作家等等也包含在內。說這兩個女生不是公眾人物,這是錯的,他們透過胡志強的文宣,可以增加知名度或是說他們知道這是競選廣告文宣,有很多人要看,這就是公眾人物了。

重點是他們有認知到這個廣告是要發放在台中市長的選舉的,他們兩個會暴露在大台中的選民面前。就算他們不是公眾人物,難道不知道胡志強是公眾人物,可能會使得自己受到連帶曝光嗎?這些如果本來就知道,只是兩個女生預期的情況和現實發生的不一樣,那就是自願承擔風險的問題。

退一萬步以言,他們本來的行業是模特兒,說他們兩個不是公眾人物,那其實反而有貶低的意味,因為那表示他們不紅!而且在這個案子裡,本質上討論的就是胡志強的治安政績,這和影片中的個人本屬無關,拿出公眾人物或非公眾人物,只是混淆視聽的煙幕彈。

第三點是 廖小貓真的有意圖毀謗這兩個女生的意圖嗎?藍營的朋友要不要翻一翻刑法的相關規定,再來談這個問題或許比較妥當。廖小貓的作品根本沒有這個意圖,他處理的是胡志強的執政績效的問題,就是批評胡志強主政的台中色情業猖獗,治安敗壞的問題。這恐怕是法有明文的正面阻卻違法的事由。

所以不要用什麼非公眾人物,或是政治文宣的人身攻擊來作遁詞,這些根本就不是理由,難不成奧地利被挖空的那個小朋友也要出來喊一下,這是侵害他的肖像權嗎?台灣的這個案例和奧地利就是一模一樣,因為重點不在於文宣內容個別切割處理,或是是否是公眾人物的問題,重點一直是在政治意向的表達是否被不當干涉,所以藍營不用硬掰瞎凹,混淆焦點了。

為了換選票,用一堆競選文宣,本來就應該接受人民公評,這正是奧地利聯邦法院講的,『這些傳媒上的詼諧諷刺創作不需要任何法律的特許而可以當作原始著作,理由是這些創作並不是僅具備類如博君一笑的娛樂功能,而在於事實上這 些作品是貼近真實社會的一種可能的公眾意向陳述。』

至於藍營的雙重標準,已經有很多先進提到,筆者就懶得去說了。到底是誰不尊重言論自由或是戕害言論自由,那就很清楚了,這也難怪馬政府執政後的新聞自由之家的評比,我們一路走來,始終難看。


P.S.
1 至於筆者從前談過有關言論自由的判斷標準,可以請大家自行參照從德國經驗談郭冠英事件的言論自由。http://blog.roodo.com/duanchengmin/archives/8747809.html

2 關於兩篇文章,請參照本部落格 奧地利聯邦最高法院也挺廖小貓(又改編新文於自由時報,06.11.2010附錄於後)。

3 這裡的案子不涵蓋特定的言詞侮辱和刻意扁損他人社會評價,例如說綠正妹綠妓事件,這個就是直接針對個人的攻擊,這和廖小貓的案子完全不同。區別點就是在於針對性的意圖,本案裡廖小貓完全是針對政治競選文宣,跟針對個人完全無關,其最多也只能說是有認識過失而已,這様是完全不構成刑法上的毀謗罪的。

4 關於新聞自由的議題,可參照 統媒歪捧馬英九成為星宿老怪 http://www.southnews.com.tw/newspaper/00/04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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