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2

eTag用戶跟遠通簽署使用自己個資的免費賣身契

5月1日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在立法院踢爆,遠通擅自公布「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涉及賺取業外收益、也可能洩漏個資,指責交通部明顯監督失職。當時高公局長曾大仁曾說,並沒有同意遠通公布該項辦法;交通部長葉匡時也說,會馬上嚴查,如果有違背個人電腦資料保護法或是違背合約,也要處罰。但今年1月11日,立委蔡其昌發現高公局已改變態度,同意遠通利用用戶個資進行收費行銷:

如高公局所訂定的「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第十三條容許遠通利用個資進行行銷,只規定民眾若拒絕就要停止(見下圖)。這份處理要點也只單單針對遠通,並未對其他公部門調閱資料採取限制。刑事局曾要求其提供國道車輛行車紀錄,卻因「經過二輪談判、價錢喊到1900萬」談不攏而破局,並非《蘋果日報》記者李姿慧最先替遠通「美化宣傳」、他們自始至終「堅持保護用戶個資」(見文件摘錄一摘錄二摘錄三摘錄四摘錄五摘錄六),更難保其他公部門用其他理由蒐集行車紀錄,進行政治情蒐。


即使高公局規定,遠通「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見上圖),遠通的「電子收費服務申請書」並未有「拒絕接受行銷」的選項。我想大多eTag用戶在申辦時,並沒有時間詳閱其「電子收費服務契約遠通載點)」所載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見下圖),該公司服務人員也未據實告知,一旦你(妳)們在「電子收費服務申請書」簽名後,便等於簽下遠通免費使用自己個資去賣錢營利。更可惡的是,高公局自訂上述條文,並沒有嚴格審核遠通的「電子收費服務申請書」與「電子收費服務契約」,放水圖利遠通。


2012年10月8日立委蔡其昌即提醒交通部與高公局,遠通在2009年與中國移動就已經簽定合作協議,中國移動以每股四十元認購遠傳百分之十二的股權,中國移動要是入主遠傳,未來國人的資料將被中國移動清楚掌握,當時的高公局長就是曾大仁,顯然他並不在意,還官商勾結逕行開放。

P.S.

1.


2. 鑑於有人網路退租無效,請參照網友calmax的「七點提醒」,

★銀行的七碼(印在你的存款簿上,例如郵局是7000021),指的是:銀行代碼(3個數字) + 分行代碼(4個數字,這個比較少人知道)。
★退租成功後 ,餘款5天後匯入,不扣手續費。
★極可能故意設計這樣複雜的退費機制,是用來拿到你整套完整的個人資料,以利後續行銷及賣錢用的。




3. 網路調查:eTag使用調查

eTag使用調查



4. eTag不爽裝貼紙全國免費索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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